凯凯(化名)3岁时确诊重大疾病,其家长要求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病情不够严重”拒绝理赔。是合同条款“暗藏玄机”,还是理赔标准“模糊不清”?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5万元。
2021年3月,市民王某为刚出生的儿子凯凯投保了一份“少儿两全保险”,其中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每年3月8日交费,交费期为10年,保险金额为15万元。2024年3月,凯凯因咳嗽前往医院就诊,肝功能检测异常,后通过基因检测,发现其有肝豆状核变性临床表现相关的罕见变异,最终被医院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
2024年9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的范围约定,肝豆状核变性必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即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角膜色素环(K-F环);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食管静脉曲张;腹水。而凯凯的病情仅符合其中的第3个条件,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其所患疾病未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拒绝理赔。
买了保险却被保险公司以病情“不够严重”为由拒赔,王某遂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凯凯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通过基因检测,医疗机构已经确诊凯凯患有肝豆状核变性,长期依赖药物治疗,符合普通人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却在已将肝豆状核变性作为保险责任范围的前提下,又通过释义将理赔范围限定为除一般医学诊断标准确诊以外,还需出现五种临床症状,这种约定极大限制该种疾病的理赔范围,有损被保险人积极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符合投保人投保的真实意图和合理期待,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且保险公司未就此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该释义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保险金15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已向王某赔付保险金15万元。(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