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跨省流窜作案,只偷20元以上钞票,抽屉里的钱只拿走一部分。门锁未破坏,得手后复原现场,自以为手段高明,未曾想,在郧西才得手就被抓。
4月18日上午,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陆续接到报警,辖区沿街6家店铺一夜间收银台现金都被盗。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分析研判等方式,发现6起盗窃案系一人所为。作案时,犯罪嫌疑人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店铺后直奔收银台,盗走现金,迅速离开到下一家店铺盗窃。整个过程衔接紧密,持续时间短。
民警在缜密侦查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发现其得手后,已于当日清晨乘坐客运班车离开郧西县境内。
后民警经过分析研判,于当天晚上,在武当山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经深挖审讯,朱某某如实供述了其自4月9日从老家河南省南阳市某县出发,先后流窜至河南西峡县、陕西镇安县、柞水县、旬阳县、白河县、湖北郧西县等地盗窃店铺内现金19起,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作案工具及赃物
据朱某某交代,其每次只偷20元以上的钞票,且只拿走一部分钞票,得手后又把现场复原,尽量不让人察觉。
4月19日至21日,在民警的押解下,朱某某对19个盗窃现场逐一进行指认。此时,有几家店铺才知道被盗过。
▲指认现场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郧西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深挖、追赃挽损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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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