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 通讯员 陈明亮)从自家房屋向楼下丢弃装修剩余砖头,将路人头部砸伤,刘某因此成为郧阳区涉嫌高空抛物罪第一人,被移送郧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郧阳区检察院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本来装修房子是件好事,却因为自己在处理建筑垃圾时,把装修剩余的砖头,从自家房屋楼上随意丢下,刚好砸中了一名路人的头部。不仅给他人造成伤害,还让自己蒙受经济损失,太不值了!”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检察官对刘某进行法治教育。面对承办检察官,刘某非常后悔。
2022年2月18日,刘某在郧阳区城关镇健康巷居民家中二楼清理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当日12时许,刘某为图省事,直接捡拾起装修后剩下的砖头向楼下丢弃。期间,一名路人樊某乘坐同事摩托车从楼下经过时,正好被刘某扔下的砖头砸中头部,致樊某头部轻微伤。
案发后,刘某追悔莫及,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承担相应责任,支付对方医药费和赔偿金2万余元,并获得谅解。今年4月,刘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移送郧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积极配合治疗,支付医疗费,赔偿了樊某损失,取得了樊某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结合听证意见,对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打击高空抛物行为,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对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请大家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提高防范高空坠物的安全意识,做好相互提醒和相互监督,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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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