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被告人张某以多次逃匿方式拖欠2名工人工资30000元,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事件经过
➤ 2020年6—10月
被告张某在经营张湾区浙江路某商行期间,雇佣两名员工,后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工资,选择跑路,去向不明,共拖欠员工工资30000元。
➤ 2020年12月17日
十堰市张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7日内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张某逾期未履行。
➤ 2021年1月11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张某拒不到案配合调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对张某网上追逃。
➤ 2021年3月9日
张某被北京公安机关抓获,因疫情原因,暂不对张某收押,民警告知其在家等候处理,不得离开十堰,但张某竟悄悄制定“逃跑计划”,再次逃匿。
➤ 2021年4—6月
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民警多次敦促张某到案,张某再次拒不到案,并在逃匿期间以偿还员工工资为由其河南亲友借款20000元,实际未支付员工工资而挪作他用。
➤ 2021年6月5日
张某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上。
“为商之道,诚信是金”,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编辑:董满